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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民初2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武陟县信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王海贵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陟县信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海贵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2064号原告:武陟县信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文化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岳天有,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7880816429。被告:王海贵,男,汉族,1976年10月31日出生,住武陟县。原告武陟县信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海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武陟县信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陟县信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武陟县信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代审判员  梁永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