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4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单春香与吕玉江、王冲丹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春香,吕玉江,王冲丹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4民初159号原告:单春香,女,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山东省宁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久震,黑龙江董久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玉江,男,198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原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现下落不明。被告:王冲丹,女,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原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其他自然信息不详,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春香与被告吕玉江、王冲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与(2017)黑1024民初158号民事案件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黑1024民初158号案件审理。审 判 长 蔡晓东代理审判员 宋明环人民陪审员 史增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邵雨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