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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81执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胡某、丁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丁某,肖某,江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81执保129号申请人:胡某,女,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冶金路19号北区。被申请人:丁某,女,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被申请人:肖某,男,汉族,浙江省浦江县人,住贵溪市。被申请人:江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被申请人:卢某,女,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被申请人:丁某,男,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申请人胡某与被申请人丁某、肖某、江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卢某、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胡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丁某、肖某、江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卢某、丁某银行存款170000元进行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丁某、肖某、江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卢某、丁某银行存款170000元整;二、在冻结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 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