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2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何菊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菊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2执15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000220525423D。法定代表人任军民。委托代理人:陈旭创被执行人:何菊祥,女,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石泉县人,住石泉县城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菊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协商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何菊祥于2017年7月24日给付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万元,2017年8月30日前给付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0万元,2017年10月30日前给付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0万元,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278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7)陕0922执156号案件的执行。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焦 军执行员 金述林执行员 钟家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常壮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