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5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孙希林与史宏河、梁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希林,史宏河,梁秀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5754号原告:孙希林,男,1970年10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平度市。被告:史宏河(曾用名史洪河),男,1967年6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平度市。被告:梁秀红,女,1962年9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平度市。原告孙希林与被告史宏河、被告梁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孙希林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史宏河、被告梁秀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希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希林撤回对被告史宏河、被告梁秀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希林负担。审判员 徐俊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仲伟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