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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3执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罗惠梅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桂0903执781号关于陈惠清、罗少文、罗诗英、罗雪琴、罗惠梅、罗凤英、罗秀清与罗诗彬继承纠纷系列案,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6)桂0903民初8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罗诗彬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惠清、罗少文、罗诗英、罗雪琴、罗惠梅、罗凤英、罗秀清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罗诗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陈惠清、罗少文、罗诗英、罗雪琴、罗惠梅、罗凤英、罗秀清返还继承款共计16673.46元、案件受理费64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356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由被执行人代管的被继承人罗远振在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和分社的账户50×××82内的存款17093.46元。执行费已从执行款中扣缴。本院认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6)桂0903民初8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6)桂0903民初8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