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3民初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3-08
案件名称
罗国山与永靖县鸿瑞火锅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国山,永靖县鸿瑞火锅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3民初1254号原告:罗国山,男,汉族,生于1987年6月16日,农民,住永靖县。被告:永靖县鸿瑞火锅城。住所地:刘家峡鸿瑞酒店。负责人:王成宇,职务:经理。原告罗国山与被告永靖县鸿瑞火锅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国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罗国山负担。审判员 罗宏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