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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民终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1132赵夕苏与杨如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如军,赵夕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11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如军,男,1971年1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琪,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夕苏,男,1949年3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家君,江苏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如军因与被上诉人赵夕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16)苏0923民初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杨如军于2017年7月25日以“与赵夕苏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杨如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如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670元,由杨如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 治审 判 员  刘圣磊代理审判员  裴葭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