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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6执1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卢×等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1988号申请执行人卢×,男,1969年5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翟×,女,1979年1月27日出生。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的(2017)京0116民初332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翟×应给付由申请执行人卢×抚养的卢××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抚育费共计人民币二千八百元,但被执行人翟×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二千八百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日息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翟×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翟×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审 判 长  王 淼审 判 员  施章义代理审判员  周忠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英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