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民初2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与王豪杰、李玉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王豪杰,李玉香,刘石滚,宋爱菊,高书申,王俊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279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住所地:禹州市远航路11号负责人王世锋,系该行行长。被告王豪杰,男,汉族,生于1974年11月20日。被告李玉香,女,汉族,生于1972年5月19日。被告刘石滚,男,汉族,生于1957年11月29日。被告宋爱菊,女,汉族,生于1955年5月11日。被告高书申,男,汉族,生于1965年4月10日。被告王俊锋,女,汉族,生于1966年10月2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诉被告王豪杰、李玉香、刘石滚、宋爱菊、高书申、王俊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不明确,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国斌人民陪审员 :杜冠伟人民陪审员 :杨得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连晋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