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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民辖终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重庆华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成都好莱佳商贸有限公司林锋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华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好莱佳商贸有限公司,林锋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辖终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华辰物业��展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桐路1号附31号圣湖天域4幢2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047028C。法定代表人:林锋,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好莱佳商贸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6号4-3幢9层9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394603591Y。法定代表人:周宗成,执行董事。原审被告:林锋,男,汉族,生于1967年3月15日,住重庆市渝北区。上诉人重庆华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好莱佳商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林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1民初4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重庆华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虽未在《借款协议》中约定管辖,但纠纷发生后,双方均同意该纠纷提交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解��。原审法院忽略双方达成的管辖约定,裁定错误。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原审法院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而非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被上诉人成都好莱佳商贸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林锋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向林锋提供借款。重庆华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为该笔债权提供担保并出具了《担保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两名被告住所地均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属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辖区,且本案诉讼标的额超过2000万元,被上诉人成都好莱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不在重庆辖区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的规定,已达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协议管辖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口头约定无效。上诉人重庆华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借款合同》后对管辖有书面协议,故对其为此提出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综上,重庆华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  乐  佳审判员 叶    静审判员 ���唐昭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