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武安市恒信法律服务所、郝香成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安市恒信法律服务所,郝香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167号申请执行人武安市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所主任。被执行人郝香成,男,195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本院在执行武安市恒信法律服务所诉郝香成委托合同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武安市恒信法律服务所申请撤回执行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连学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