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刑更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胜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503号罪犯王胜,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都匀市人,捕前系工人。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3日作出(2011)泉刑初字第1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252182.15元。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2月19交付执行。服刑期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送达(2014)闽刑执字第74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33年6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王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月至2017年3月累计考核分3272.5分,获得表扬6个。罪犯王胜原判民事赔偿252182.15元,本次交23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月考核表、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入监教育考试试卷、奖励审批表、缴费单、经济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王胜减刑的异议。本院认为,罪犯王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因民事赔偿未履行完毕,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王胜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32年10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 五 一审判员 王泰峰审判员徐鸿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琳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