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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2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芦某与被执行人马某、赵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某,马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22执37号申请执行人:芦某。被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赵某。申请执行人芦某与被执行人马某、赵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秦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8日作出的(2017)甘0522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芦某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马某、赵某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财产情况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全部调查清楚,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522执3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怀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张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