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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6刑终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体委、马东雷串通投标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体委,马东雷,解剑,孔明亮

案由

串通投标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6刑终58号原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体委,男,1983年8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汉族,大专文化,原济源市住建局村镇科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济源市,住济源市。因涉嫌串通投标犯罪,于2016年10月21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马东雷,男,1976年11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道路建筑工程建设者,户籍所在地济源市,住济源市。因涉嫌串通投标犯罪,于2016年10月27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2017年6月26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解剑,男,1979年1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汉族,大专文化,济源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住济源市。因涉嫌串通投标犯罪,于2016年10月24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9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22日被逮捕,12月23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19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2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孔明亮,男,1985年2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汉族,大专文化,济源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济源市。因涉嫌串通投标犯罪,于2016年12月19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12月23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19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2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济源市人民法院审理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7)51号起诉书指控原审被告人李体委、马东雷、解剑、孔明亮犯串通投标罪一案,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2017)豫9001刑初10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李体委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李体委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李体委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体委撤回上诉。济源市人民法院(2017)豫9001刑初10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智忠审 判 员  王艳玲助理审判员  王淑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