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23民特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罗存福、XX等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存福,XX,王秀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3民特28号申请人:罗存福,男,汉族,1964年5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呼图壁县。申请人:XX,男,汉族,1984年6月7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呼图壁县。申请人:王秀丽,女,汉族,1987年12月26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保险公司职员,住呼图壁县。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罗存福与申请人XX、王秀丽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罗存福与申请人XX、王秀丽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7月26日经呼图壁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XX、王秀丽欠申请人罗存福借款本金50000及利息20000元,合计70000元。由申请人XX于2017年9月30日前向申请人罗存福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10000元,合计35000元;由申请人王秀丽于2017年9月30日前向申请人罗存福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10000元,合计35000元;二、申请人罗存福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罗存福与申请人XX、王秀丽于2017年7月26日经呼图壁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二年内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颜廷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晓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