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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6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于华玲与李凤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华玲,李凤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6641号原告于华玲,女,汉族,1966年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告李凤菊,女,汉族,1961年1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获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华玲诉被告李凤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华玲撤回对被告李凤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于华玲负担。审判员  武熙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