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6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于华玲与李凤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华玲,李凤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6641号原告于华玲,女,汉族,1966年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告李凤菊,女,汉族,1961年1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获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华玲诉被告李凤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华玲撤回对被告李凤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于华玲负担。审判员 武熙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