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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民初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张伟与郭愉、戴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郭愉,戴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1156号原告:张伟,男,198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王友光,福建求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郭愉,女,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戴刚,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原告张伟与被告郭愉、戴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2017年7月26日,原告张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张伟负担。审 判 长 盛 洁人民陪审员 陈 芳人民陪审员 陈秀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冰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