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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5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谷维刚与丁源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维刚,丁源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5621号原告:谷维刚,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王新忠,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源涛,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受理的原告谷维刚与被告丁源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谷维刚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维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7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梁 玮人民陪审员  袁清霞人民陪审员  刘晓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丁 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