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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8执2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肖金金、姚兆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金金,姚兆林,马秀珍,姚仲阳,肖梓坤,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8执2767号申请执行人:肖金金、姚兆林、马秀珍、姚仲阳、肖梓坤。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人肖金金、姚兆林、马秀珍、姚仲阳、肖梓坤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8民初字第3159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肖金金、姚兆林、马秀珍、姚仲阳、肖梓坤依法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主动向本院提起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津0118民初字第3159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成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闵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