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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民初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翟爱珍与赵跃锋、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爱珍,赵跃锋,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1056号原告:翟爱珍,女,195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伊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柏峰,河南申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赵跃锋,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汉族,住伊川县。委托代理人:常伊华、李珊娜,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39号1、2层。主要负责人:安以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翟爱珍诉被告赵跃锋、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翟爱珍于2017年7月25日以双方已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翟爱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翟爱珍撤诉。案件受理费3301元,减半收取1650.5元,由原告翟爱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莹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瑛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