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财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秀梅、冯军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秀梅,冯军杰,何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财保83号申请人:李秀梅,女,196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中牟县。申请人:冯军杰,男,199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中牟县。被申请人:何瑾,男,199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申请人李秀梅、冯军杰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何瑾驾驶的豫N×××××号小型普通客车,价值8万元,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秀梅、冯军杰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何瑾驾驶的豫N×××××号小型普通客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何瑾驾驶的豫N×××××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820元,由被申请人何瑾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温桂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