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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刑初2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唐镇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镇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刑初2268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镇辉,男,1985年5月9日出生于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汉族,初中文化,住连州市,因本案于2017年6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未检刑诉[2017]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镇辉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王倩、书记员黄家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镇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27日晚上18时许,被告人唐镇辉返回其居住的南海区桂城石肯季华东路西隔塘坊77号504房,在途经401房时敲门后确定屋内无人,遂回到504房某匙打开401房门锁后进入屋内睡房盗去被害人孔某1(女,17岁)放在一挂包内钱包里的400元人民币,并在发现有监控后试图掩盖监控。民警于2017年6月7日将被告人唐镇辉抓获,并在其身上当场起回被盗的400元人民币。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孙某1的陈述;证人伦彩枝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唐镇辉的供述、辩解及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被告人经过、起赃经过证明;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监控视频等。上述证���均经庭审质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镇辉无视国家法律,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镇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唐镇辉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镇辉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唐镇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本案被害人是未成年人,在量刑时从严考虑。赃物已被起回并发还被害人,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镇辉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6月7日起至2017年10月6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卢柱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晓华附: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