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3执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邓成辉、张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成辉,张华,王富军,汪良丽,李俊,方兵,XX阳,余温磊,王道富,胡兴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3执字第675号申请执行人邓成辉,男,1983年1月7日生,汉族,湖南省炎陵县人,住炎陵县。被执行人张华,男,汉族,1993年6月30日生,湖北省保康县人,住保康县。被执行人王富军,男,汉族,1971年1月6日生,湖北省襄樊市人,住襄樊市襄阳区。被执行人汪良丽,女,汉族,1986年8月3日生,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被执行人李俊,男,汉族,1990年11月17日生,湖北省襄樊市人,住襄樊市襄阳区。被执行人方兵,男,汉族,1983年3月10日生,湖北省襄樊市人,住襄樊市襄阳区。被执行人XX阳,男,汉族,1991年5月28日生,湖北省宣城市人,住宣城市。被执行人余温磊,男,汉族,1995年3月6日生,湖北省宜城市人,住宜城市。被执行人王道富,男,汉族,1985年10月8日生,湖北省郴州市人,住郴州市苏仙区。被执行人胡兴洪,男,汉族,1989年12月21日生,四川省金阳县人,住金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邓成辉与被执行人张华、王富军、汪良丽、李俊、方兵、XX阳、余温磊、王道富、胡兴洪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张华、王富军、汪良丽、李俊、方兵、XX阳、余温磊、王道富、胡兴洪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张华、王富军、汪良丽、李俊、方兵、XX阳、余温磊、王道富、胡兴洪全部在监狱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宝先审 判 员 黄敬敏审 判 员 袁长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