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执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建花与连云港龙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花,连云港龙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1398号申请执行人陈建花,女,1952年11月16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被执行人连云港龙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连云港市开发区黄河路1号。被执行人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788号杭州龙禧大酒店527号房(清算组办公地址)。案由: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陈建花与被执行人连云港龙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703民初9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执行。经四查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703民初90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陶明忠审 判 员 江尧军代理审判员 王宗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韦 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