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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陈胜亚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胜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4刑初22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胜亚,男,1990年12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邓州市。2017年5月18日因盗窃被河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6月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转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河间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7)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胜亚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雨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胜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胜亚在河间市米各庄镇开发区金曲消声器厂打工。2017年5月7日14时许,被告人陈胜亚利用宿舍内工友上班之机,盗窃同宿舍郝某黑色苹果4S手机一部及其手机微信红包内额现金530元、赵某白色VIVO(型号Y31A)手机一部、段某现金30元、隔壁宿舍王某白色VIVO(型号Y51)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三部手机价值159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郝某、赵某、段某、王某的陈述;证人槐维维等人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胜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胜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部分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依法酌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胜亚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胜亚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8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二、责令被告人陈胜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各被害人损失共计199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于凤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哈紫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