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保1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南岸区晨祥建筑机具租赁站申请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南岸区晨祥建筑机具租赁站,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保1441号申请人重庆市南岸区晨祥建筑机具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扳钳工具三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8600062735。经营者XX,重庆市南岸区晨祥建筑机具租赁站负责人。被申请人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17-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326067。法定代表人牟元成,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重庆市南岸区晨祥建筑机具租赁站为与被申请人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重庆国恒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重庆市南岸区晨祥建筑机具租赁站申请保全提供担保。本院审理后,作出(2017)渝0106财保41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价值65万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770元,已由申请人重庆市南岸区晨祥建筑机具租赁站预交。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 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新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