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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3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罗亮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683刑初141号公诉机关绵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亮,男,1987年6月11日出生,住绵竹市。绵竹市人民检察院以竹检刑诉(2017)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亮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绵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厚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绵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31日中午,被告人罗亮在绵竹市仁泽菜市的三星网吧处,趁被害人刘某上厕所时,将被害人放在吧台桌子上充电的1部金色苹果6PLUS手机盗走(手机串号:354438066161567)。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300元。要求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罗亮对指控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31日中午,被告人罗亮在绵竹市仁泽菜市的三星网吧内,趁被害人刘某不备,将被害人放在网吧吧台上充电的1部金色苹果6PLUS手机盗走。经物价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23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被盗的金色苹果手机,已发还被害人刘某。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罗亮的供述,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古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扣押决定书、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经质证,被告人罗亮无异议,本院依法确认上列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亮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公安机关已追回赃物并发还被害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亮无前科,一贯表现良好,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亮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赵娅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陈 亮书 记 员 兰敏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