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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第3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孙喜秀与赵小伟、赵红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喜秀,赵小伟,赵红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第3603号原告孙喜秀,女,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被告赵小伟,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被告赵红彬,男,成年,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中段。法定代理人张利军,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喜秀与被告赵小伟、赵红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喜秀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喜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喜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喜秀负担。审判员  王文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