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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执46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周涛与孙少威终结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涛,孙少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1执46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周涛,男,197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孙少威,男,199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涛与被执行人孙少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涡阳县人民法院2016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6)皖1621民初20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中健审判员  杜运发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华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