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执46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周涛与孙少威终结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涛,孙少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1执46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周涛,男,197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孙少威,男,199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涛与被执行人孙少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涡阳县人民法院2016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6)皖1621民初20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中健审判员 杜运发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华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