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7民初3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与徐伟强、吴伟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徐伟强,吴伟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371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镇嘉元路666号。负责人:潘元颖,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辰芳,江苏天豪(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伟强,男,1974年6月1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被告:吴伟芬,女,1977年2月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与被告徐伟强、吴伟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余琼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