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2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俊平、林晓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俊平,林晓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200号申请执行人陈俊平,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委托代理人沈华,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律师。被执行人林晓钰,女,1976年5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52826197605071560,住浦北县张黄镇阳村委会张黄坝村1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俊平与被执行人林晓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林晓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经本院查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林晓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林晓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502民初9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振锋审判员 沈海浪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启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