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10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与倪建亚、倪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0598号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3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678115178。负责人:陈燕军,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召,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江枫,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被告:倪建亚,女,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被告:倪军,男,198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被告:郎国球,男,196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被告:顾文初,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诉倪建亚、倪军、郎国球、顾文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64元,减半收取计532元,由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负担。审判员 范君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