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8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陆和方与朱文宏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和方,朱文宏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828民初290号原告:陆和方,男,1964年6月9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澜沧县。被告:朱文宏,男,1971年9月1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普洱市墨江县。原告陆和方诉被告朱文宏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本案案由更正为承揽合同纠纷,原告陆和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文宏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和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的伐木款9000元及银行利息。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原告承包的山林需要砍伐,2016年3月份与被告口头协商,每砍伐一立方为100元,包上车,被告当时提出预支9000元作为工人的车旅费、生活费,原告就按被告的要求如数支付(见打款凭条)。支付后,工人到场,被告借口说交通及水源不方便,故没有砍伐,事后,原告就要被告退还预付款,被告说钱已付给工人一部分,最近自己手头紧,现在没有钱,待另找到活计有钱时再还。时至今日,此款被告一拖再拖,至今未付,为了维护原告的正当权益,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原告只有向法律求援,因此,特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的伐木款9000元及银行利息。被告朱文宏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和民事起诉状副本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本院视为其自愿放弃答辩的权利。经审理查明,原告陆和方与被告朱文宏系朋友关系,原告陆和方承包的山林需要砍伐,2016年3月份与被告朱文宏口头协商,每砍伐一立方为100元,包上车,被告朱文宏当时提出预支9000元作为工人的车旅费、生活费,原告陆和方就按被告朱文宏的要求如数支付(见打款凭条)。支付后,被告朱文宏称交通及水源不方便,没有砍伐。之后,原告陆和方多次向被告朱文宏催要预付的伐木款,被告朱文宏至今未退还,故原告陆和方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朱文宏偿还原告的伐木款9000元及承担银行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陆和方的陈述,原告陆和方提交的证据一、信用社打款数据查询,欲证明:1、2016年4月5日原告分两次向被告朱文宏打款9500元和500元,共计打款10000元的事实;2、原告欠被告900元,在10000元中抵扣的事实。证据二、陆和方交易明细清单一份,欲证明:2016年4月5日原告通过澜沧县信用社ATM机自助转账给被告朱文宏9500元的事实等证据在案佐证,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系承揽合同的相对方,双方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原、被告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各自履行法定义务,原告陆和方已履行了支付报酬的义务,但被告朱文宏没有按照原告陆和方的要求完成砍伐工作未交付工作成果,构成了违约,理应退还原告支付的报酬并承担已付报酬利息损失的责任。本案通过开庭审理,事实清楚,原告陆和方提供的证据充分,对于原告陆和方请求被告朱文宏偿还伐木款9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朱文宏至今未退还原告陆和方预付伐木款,属占用原告陆和方资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对于原告陆和方主张由被告朱文宏承担银行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文宏应当从欠款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给付原告陆和方。本案被告朱文宏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应诉,视为被告朱文宏放弃举证、质证、答辩、辩论的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文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陆和方伐木款9000元;二、被告朱文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4月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9000元为基数计算利息给付原告陆和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朱文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永清审 判 员 李自强人民陪审员 李新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晨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