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8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肖云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云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828刑初66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云,男,1991年8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万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万安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住处。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刑诉[201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云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万安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肖世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O16年12月13日22时5分许,被告人肖云驾驶赣D×××××小车沿万安县云七公路由东往西行驶,至罗塘乡嵩阳村绿森林木业有限公司路段时,同前方同向行驶由被害人刘某1驾驶的赣D×××××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刘某1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万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书认定,肖云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肖云主动投案自首。另查明,2016年12月19日,在万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主持下,被告人肖云的父亲肖某4与被害人刘某1的妻子杨某1达成赔偿协议,向其赔偿538100元并已履行完毕,杨某1出具了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肖云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肖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肖某1、肖某2、杨某1的证言,被告人肖云的供述,万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受案登记表、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122警情信息、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和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D×××××摩托车和赣D×××××小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刘某1和被告人肖云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肖云的身份证、驾驶证、赣D×××××小车行驶证复印件,被害人刘某1的身份证、驾驶证、赣D×××××摩托车行驶证复印件,万安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肖云尿液现场检测报告书,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吉安司某中心[2016]病鉴字第342号法医病理学司法鉴定意见书、吉安司某中心(2016)毒鉴字第811号毒物检验报告书,赣州金某机动车技术性能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金某司某所[2016]车某第12023号、第120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万安县人民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万安县殡仪馆、万安县殡葬管理所出具的火化证明,万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公交认字[2016]第8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扣留物品清单及返还物品凭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被告人肖云的父亲肖某4与被害人刘某1的妻子杨某1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杨某1出具的收条、谅解书,万安县公安局工业园派出所出具的前科证明,被害人刘某1及其近亲属户籍信息,被害人刘某1、被告人肖云常住人口查询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云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肖云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本院在对被告人肖云量刑时选择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八日可折抵刑期八日,即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肖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