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执10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永强张刚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海英,张刚,重庆宝沃商贸有限公司,宋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3执1059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童海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海英,女,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张刚,男,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重庆宝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张刚。被执行人宋永强,男,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市。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海英、张刚、重庆宝沃商贸有限公司、宋永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3民初13587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王海英应当向申请执行人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1500000元本金及利息,张刚、重庆宝沃商贸有限公司、宋永强对王海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廖宏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核查,申请人已保全被执行人王海英、张刚名下房屋,但已被设定抵押且为轮候查封,不便执行。申请执行人现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案件的相关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江才全审 判 员 王 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姚 康书 记 员 刘佰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