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1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延新与被告黑龙江省鸿府幕墙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延新,黑龙江省鸿府幕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1民初736号原告:李延新,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黑龙江省鸿府幕墙有限责任公司。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宏伟路160号宇轩花园小区*期*栋*单元***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延新与被告黑龙江省鸿府幕墙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延新撤诉。案件受理费1056元,减半收取528元,由原告李延新负担。审 判 员 陈怡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知慧书 记 员 王雪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