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执保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江门市粤新化纤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新会区哈达百洁布厂、孙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粤新化纤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哈达百洁布厂,孙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保638号申请人:江门市粤新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李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194127439C。法定代表人:钟锦钿。被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哈达百洁布厂,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梅江村民委员会工业区3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594009490G。投资人:孙帅。被申请人:孙帅,男,198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申请人江门市粤新化纤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哈达百洁布厂、孙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门市粤新化纤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江门市新会区哈达百洁布厂、孙帅在金融机构中的存款229802.29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申请人江门市粤新化纤有限公司为其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财产担保。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2017)粤0705民初3240号民事裁定,准许申请人江门市粤新化纤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粤0705民初3240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江门市新会区哈达百洁布厂、孙帅在金融机构中的存款229802.29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永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