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执2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陈耀全与被执行人柯卫星、田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耀全,柯卫星,田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6执2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耀全,男,195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柯卫星,男,196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田和平,女,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关于申请人陈耀全与被执行人柯卫星、田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126民初18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耀全与被执行人柯卫星、田和平于2017年7月25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陈耀全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126民初18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王晓勇审判员 吴自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锦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