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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4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广东精品生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精品生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4856号移送执行人本院钟落潭法庭。被执行人广东精品生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79号祥龙花园23层01-07单元。法定代表人:朱国清。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印务分公司与广东精品生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太民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本案受理费69387元,由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印务分公司负担13213元,由广东精品生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5617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根据本院钟落潭法庭的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6174元、执行费74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广东精品生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明后,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广东精品生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32.31元。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广东精品生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32.31元。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485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居诚审判员  潘文宇审判员  周扬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景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