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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2民初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高永华与张万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永华,张万龙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2民初1270号原告:高永华,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宏震,系桦南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万龙,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系桦南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永华与被告张万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永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高永华负担。审判员  朱朝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伟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