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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执异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竞与被执行人马春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竞,马春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4执异53号案外人:马莹,女。申请执行人:马竞,女。被执行人:马春胜,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竞与被执行人马春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马莹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马莹称:马竞申请执行马春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法院查封马春胜名下位于沈阳市大东区联合路199甲号3-4-3房产,该房产经法院判决已归我所有,且我已支付给马春胜房屋折价款19万元及支付马竞房屋折价款63334元,故我认为马竞应撤回对沈阳市大东区联合路199甲号3-4-3房产的查封。现请求撤销(2012)大东执字第1365号执行裁定书。经审查查明,本院于2012年4月17日作出(2012)大东民二初字第761号民事调解书,马春胜返还马竞借款10万元及利息。调解书生效后,因马春胜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马竞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2年7月3日查封了马春胜名下的位于沈阳市大东区联合路199甲号3-4-3房产。另查明,案外人马莹与马竞、马春胜、刘玉珍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0019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座落于沈阳市大东区联合路199甲号3-4-3室房屋归马莹所有;马莹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马春胜房屋折价款214465元,给付马竞房屋折价款71488元。马春胜、马竞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2016)辽01民终676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座落于沈阳市大东区联合路199甲号3-4-3室房屋归马莹所有;马胜春、刘玉珍、马竞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配合马莹办理座落于沈阳市大东区联合路199甲号3-4-3室(所有权人马胜春,建筑面积70.65平方米)房屋的更名过户手续;马莹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马春胜房屋折价款19万元,给付马竞房屋折价款63334元。因马竞未履行义务,马莹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将座落于沈阳市大东区联合路199甲号3-4-3室房屋变更其名下,执行案号为(2016)辽0104执3232号。2017年5月25日,本院下达(2016)辽0104执3232号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将位于沈阳市大东区联合路199甲号3-4-3室房屋司法强制为马莹办理房屋所有权证。2017年7月24日,马莹给本院出具结案申请,与马竞、刘玉珍执行一案,判决内容执行完毕,申请结案。本院认为,案外人马莹所提出的解除对沈阳市大东区联合路199甲号3-4-3房产的查封的请求,在执行中已经解除,并将该房屋司法强制为马莹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故本案已无审查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马莹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审判长  顾志军审判员  戚力凯审判员  郑显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