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民初2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6
案件名称
胡志方与武汉至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方,武汉至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2683号原告:胡志方,男,汉族,1988年5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浠水县,被告:武汉至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信路SBI创业街6栋5层。法定代表人:梁雪。原告胡志方与被告武汉至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2017年7月21日,原告胡志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志方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志方负担。审判员 李志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怡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