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1民初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陆某某诉被告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许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1493号原告:陆某某,男,1978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府西街**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海龙,男,1977年8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猗氏镇黄斗景村*组,身份证号:1427241977********。被告:许某某,男,1984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山西省临猗县猗氏镇翟村*组。原告陆某某与被告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陆某某于2017年7月26日以被告许某某因刑事案件羁押于看守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87元,减半收取计93.5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金飞云人民陪审员 牛旭亮人民陪审员 许 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韵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