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2执1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余飞、谢丹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飞,谢丹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2执1821号申请执行人余飞,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被执行人谢丹勋,男,197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飞与被执行人谢丹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连民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5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2397.84元。本院依法于2016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并告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谢丹勋纳入失信人名单,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屋、土地、车管等相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房屋、有价证劵等财产线索。因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程序宜于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增忠审 判 员 林善达代理审判员 周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凌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