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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3民初2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舟山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嘉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嘉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3民初2456号原告:舟山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田螺峙路23号。法定代表人:张宽雪,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袁久兴、华礼,系公司员工。被告:王嘉敏,男,199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原告舟山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嘉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属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舟山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元,减半收取91.5元,由原告舟山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陆海勇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六代书记员 付     韫     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