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03执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侯亚春与被执行人承德市鑫顺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亚春,承德市鑫顺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3执604号申请执行人侯亚春。被执行人承德市鑫顺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侯亚春与被执行人承德市鑫顺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03民初88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已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予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03民初88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世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守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