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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民终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海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文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文建,李仁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民终8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孝感市孝天路特8号,营业执照注册号420900000016070。法定代表人:张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飞,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文建,男,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仁明,男,1966年6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上诉人海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湖北海发建设工程有��公司、海发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文建、李仁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2017)鄂0821民初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海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以与黄文建、李仁明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海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准许海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上诉人海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源渊审判员  吴 琼审判员  丁俊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