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民终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海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文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文建,李仁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民终8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孝感市孝天路特8号,营业执照注册号420900000016070。法定代表人:张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飞,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文建,男,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仁明,男,1966年6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上诉人海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湖北海发建设工程有��公司、海发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文建、李仁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2017)鄂0821民初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海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以与黄文建、李仁明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海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准许海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上诉人海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源渊审判员 吴 琼审判员 丁俊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