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民终1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650杨宜全与王长亮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宜全,王长亮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终16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宜全,男,196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辉,江苏瑞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长亮,男,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珊,东海县平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杨宜全因与被上诉人王长亮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6)苏0722民初2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宜全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杨宜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宜全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杨宜全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童 衡代理审判员 朱培培代理审判员 陈其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文远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