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2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颜建新与常熟市鼓风机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建新,常熟市鼓风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2177号申请执行人颜建新,男,1966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常熟市鼓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梅西路34号。法定代表人戴义。申请执行人颜建新与被执行人常熟市鼓风机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一案,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常劳人仲案字(2017)第179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常熟市鼓风机有限公司同意于2017年3月5日之前向颜建新支付2010年至2014年期间的剩余工资(业务提成)540687.83元;颜建新同意放弃其他仲裁请求。二、常熟市鼓风机有限公司付清上述款项后,双方再无其他任何纠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标的计人民币540687.83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通过江苏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查询到,涉被执行人银行抵押权及工人工资款等案件数百起,涉案标的金额数千万元,其名下多套厂房土地等资产均有另案处置中,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等,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尚未执行到位计人民币540687.83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常劳人仲案字(2017)第179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钱俊华审 判 员 步全赢代理审判员 陆大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施俊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